公告日:107.03.21
發佈單位:最高法院
標題:最高法院審理前新竹縣長鄭永金自訴田昭容違反選舉罷免法等罪案件新聞稿
最高法院審理前新竹縣長鄭永金自訴田昭容違反選舉罷免法等罪案件新聞稿
壹、本院判決摘要:
上訴人鄭永金自訴被告田昭容與邱鏡淳(業據原審判決無罪確定)共同犯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4條之傳播不實罪及刑法第310條之誹謗罪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07年3月21日,以107年度台上字第709號判決駁回鄭永金之上訴。田昭容無罪確定。
貳、自訴事實摘要:
田昭容擔任新竹縣第17屆縣長選舉候選人邱鏡淳競選總部發言人期間,於103年11月18日下午主持記者會時,意圖使同為縣長候選人鄭永金不當選,而公開傳佈不實之事,足生損害於鄭永金及他人,且誹謗鄭永金。
參、二審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更(一)字第1號)情形:
原判決依證人陶更生等人之證言、媒體報導及相關司法案件證據資料等綜合判斷,認鄭永金前既曾為求連任議長,而有付款予各當選議員之事證,佐以證人來自親身經歷者之買票轉述,田昭容所為本件隱含事實指述之提問式言論,尚非全然無據;按其發言脈絡及整體發言意涵,難認田昭容有何實質惡意。因而撤銷第一審關於田昭容之有罪判決,改判諭知無罪
肆、本院判決情形:
關於田昭容被訴傳播不實無罪部分,原判決已詳敘其所憑之理由,從形式上觀察,結論並無違誤。此部分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至被訴誹謗無罪部分,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1款之罪,依法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此部分之上訴,亦應駁回。
中華民國107年3月21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陳世淙
法官 陳宏卿
法官 洪於智
法官 楊智勝
法官 黃瑞華
資料來源:司法院(http://jirs.judicial.gov.tw/GNNWS/NNWSS002.asp?id=3224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