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字號
釋字第 328 號 (J.Y.Interpretation No. 328)
解釋日期
民國 82年11月26日
解釋爭點
國家領土範圍之界定,是否應由釋憲機關解釋?
解釋文
中華民國領土,憲法第四條不採列舉方式,而為「依其固有之疆域」之概括規定,並設領土變更之程序,以為限制,有其政治上及歷史上之理由。其所稱固有疆域範圍之界定,為重大之政治問題,不應由行使司法權之釋憲機關予以解釋。
理由書
國家領土之範圍如何界定,純屬政治問題;其界定之行為,學理上稱之為統治行為,依權力分立之憲政原則,不受司法審查。我國憲法第四條規定,「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對於領土之範圍,不採列舉方式而為概括規定,並設領土變更之程序,以為限制,有其政治上及歷史上之理由。其所稱「固有之疆域」究何所指,若予解釋,必涉及領土範圍之界定,為重大之政治問題。本件聲請,揆諸上開說明,應不予解釋。
該會議由司法院林院長洋港擔任主席,大法官翁岳生、翟紹先、楊與齡、李鐘聲、楊建華、楊日然、馬漢寶、劉鐵錚、鄭健才、吳庚 、史錫恩、陳瑞堂、張承韜、張特生、李志鵬出席,會中通過之解釋文、解釋理由書經該院以院令公布。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4 條 ( 36.12.25 )
資料來源:司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