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字號
釋字第 318 號 (J.Y.Interpretation No. 318)
解釋日期
民國 82年5月21日
解釋爭點
所得稅法關於合併申報課稅之規定是否合憲?又合併申報較單獨申報增加稅負,是否符合租稅公平原則?
解釋文
中華民國五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之所得稅法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一項,關於納稅義務人應與其有所得之配偶及其他受扶養親屬合併申報課徵綜合所得稅之規定,就申報之程序而言,與憲法尚無牴觸。惟合併課稅時,如納稅義務人與有所得之配偶及其他受扶養親屬合併計算稅額,較之單獨計算稅額,增加其稅負者,即與租稅公平原則有所不符。首開規定雖已於中華民國七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作部分修正,主管機關仍宜隨時斟酌相關法律及社會經濟情況,檢討改進。
理由書
中華民國五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之所得稅法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一項關於綜合所得稅之納稅義務人應與其有所得之配偶及其他受扶養之親屬合併申報課稅之規定,乃以減少申報及稽徵件數,節省徵納雙方勞費為目的。就合併申報之程序而言,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與憲法尚無牴觸。惟合併課稅時,如納稅義務人與有所得之配偶及其他受扶養親屬合併計算稅額,較之單獨計算稅額,增加其稅負者,即與租稅公平原則有所不符。首開規定雖已於中華民國七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作部分修正,主管機關仍宜隨時斟酌相關法律及社會經濟情況,就其免稅額及扣除額等規定,通盤檢討改進。
該會議由司法院林院長洋港擔任主席,大法官翁岳生、翟紹先、楊與齡、李鐘聲、楊建華、楊日然、馬漢寶、劉鐵錚、鄭健才、吳庚 、史錫恩、陳瑞堂、張承韜、張特生、李志鵬出席,會中通過之解釋文、解釋理由書經該院以院令公布。
相關法條
所得稅法 第 15、17 條 ( 82.02.05 )
資料來源:司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