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字號
釋字第 313 號 (J.Y.Interpretation No. 313)
解釋日期
民國 82年2月12日
解釋爭點
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關於載客罰則之法律授權依據,是否合憲?
解釋文
對人民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科處罰鍰,涉及人民權利之限制,其處罰之構成要件及數額,應由法律定之。若法律就其構成要件,授權以命令為補充規定者,授權之內容及範圍應具體明確,然後據以發布命令,始符憲法第二十三條以法律限制人民權利之意旨。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雖係依據民用航空法第九十二條而訂定,惟其中因違反該規則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而依同規則第四十六條適用民用航空法第八十七條第七款規定處罰部分,法律授權之依據,有欠明確,與前述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日起,至遲於屆滿一年時,失其效力。
理由書
對人民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科處罰鍰,涉及人民權利之限制,其處罰之構成要件及數額,應由法律定之。若法律就其構成要件,授權以命令為補充規定者,授權之內容及範圍應具體明確,然後據以發布命令,始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以法律限制人民權利之意旨。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雖係依據民用航空法第九十二條授權而訂定,惟其中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民用航空運輸業不得搭載無中華民國入境簽證或入境證之旅客來中華民國」,係交通部於中華民國七十七年九月十五日修正時,為因應解除戒嚴後之需要而增訂。民用航空業因違反此項規定而依同規則第四十六條適用民用航空法第八十七條第七款處罰部分,法律授權之依據,有欠明確,與前述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日起,至遲於屆滿一年時,失其效力。至民用航空法第八十七條第七款規定:「其他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命令者」,一律科處罰鍰(同法第八十六條第七款亦同),對應受行政罰制裁之行為,作空泛而無確定範圍之授權,自亦應一併檢討,併此指明。
該會議由司法院林院長洋港擔任主席,大法官翁岳生、翟紹先、楊與齡、李鐘聲、楊建華、楊日然、馬漢寶、劉鐵錚、鄭健才、吳庚 、史錫恩、陳瑞堂、張承韜、張特生、李志鵬出席,會中通過之解釋文、解釋理由書經該院以院令公布。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23 條 ( 36.12.25 )
民用航空法 第 87、92 條 ( 73.11.19 )
資料來源:司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