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第140號:檢察官就已起訴之個案復為違法之不起訴處分,應如何救濟?
解釋字號 釋字第 140 號 解釋日期 民國 63年11月15日 解釋爭點 檢察官就已起訴之個案復為違法之不起訴處分,應如何救濟? 解釋文 案經起訴繫屬法院後,復由檢察官違法從實體上予以不起訴處分,經告訴人合法聲請再議,上級法院首席檢察官或檢察長,應將原不起訴處分撤銷。 理由書 案經起訴繫屬法院後,即應依法審判,若檢察官復從實體上予以不起訴處分,該項處分,顯係重大違背法令,應屬無效。告訴人對於該無效處分合法聲請再議時,上級法院首席檢察官或檢察長,應將該項已具有形式上效力之處分,予以撤銷,俾資糾正。 相關法條 刑事訴訟法 第 160、258、303 條 ( 57.12.05 )
資料來源: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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