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第136號:假扣押、假處分所徵收之執行費,於徵收確定判決之執行費時,應否予以扣除?
解釋字號 釋字第 136 號 (J.Y.Interpretation No. 136) 解釋日期 民國 62年8月3日 解釋爭點 假扣押、假處分所徵收之執行費,於徵收確定判決之執行費時,應否予以扣除? 解釋文 假扣押假處分之執行,得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征收執行費,於本案確定執行征收執行費時,予以扣除。本院院解字第三九九一號解釋應予變更。 理由書 按假扣押、假處分之執行,均為民事強制執行之一種,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十三條關於征收執行費之規定,自亦有其適用。本院院解字第三九九一號解釋認為假扣押、假處分之執行,無須征收執行費者,當以本案將來判決確定或和解成立執行時,既須征收執行費,則在此等保全程序之執行,自無須先行征收為理由。然若聲請人以後不依據本案判決聲請執行,或其本訴被駁回時,則此項執行費即再無征收之機會,與上開法條不合。自以在保全程序執行中,得命繳納,於本案確定執行征收執行費時,予以扣除,較為平允。上開解釋與此見解有異部分,應予變更。 相關法條 民事訴訟費用法 第 23 條 ( 60.11.17 )
資料來源: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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