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第129號:未滿十四歲人參加叛亂組織,於滿十四歲時尚未自首或證明已脫離者,是否應負刑責?
解釋字號 釋字第 129 號 (J.Y.Interpretation No. 129) 解釋日期 民國 59年10月30日 解釋爭點 未滿十四歲人參加叛亂組織,於滿十四歲時尚未自首或證明已脫離者,是否應負刑責? 解釋文 未滿十四歲人參加叛亂組織,於滿十四歲時,尚未經自首,亦無其他事實證明其確已脫離者,自應負刑事責任。本院釋字第六十八號解釋並應有其適用。 理由書 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刑法第十八條第一項固有明文規定。但參加叛亂組織之行為具有繼續性,未滿十四歲人參加叛亂組織,於滿十四歲時,尚未經自首,亦無其他事實證明其確已脫離者,其行為既在繼續狀態中,自應負刑事責任。本院釋字第六十八號解釋並應有其適用。至於有無免減原因,係事實問題,應由有權機關認定之。不屬解釋範圍。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8 條 ( 58.12.26 )
資料來源: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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