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第104號:商標法所稱「世所共知」之意涵為何?
解釋字號 釋字第 104 號 (J.Y.Interpretation No. 104) 解釋日期 民國 53年3月11日 解釋爭點 商標法所稱「世所共知」之意涵為何? 解釋文 商標法第二條第八款所稱世所共知,係指中華民國境內,一般所共知者而言。 理由書 商標法為中央立法,以全國為適用範圍,商標註冊之效力亦及於全國,此觀於同法第三條各項均有中華民國境內之規定可以概見,故商標法第二條第八款所謂世所共知應指中華民國境內,一般所共知者而言,本院院字第一○○八號解釋之二,係對修正前商標法第二條第六款所為之解釋應予補明。 相關法條 商標法 第 2 條 ( 47.10.24 )
資料來源: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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