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第103號:管制物品及其數額之公告內容變更,有無刑法第二條之適用?
解釋字號 釋字第 103 號 (J.Y.Interpretation No. 103) 解釋日期 民國 52年10月23日 解釋爭點 管制物品及其數額之公告內容變更,有無刑法第二條之適用? 解釋文 行政院依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第二項專案指定管制物品及其數額之公告,其內容之變更,對於變更前走私行為之處罰,不能認為有刑法第二條之適用。 理由書 刑法第二條所謂法律有變更,係指處罰之法律規定有所變更而言。行政院依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第二項專案指定管制物品及其數額之公告,其內容之變更,並非懲治走私條例處罰規定之變更,與刑法第二條所謂法律有變更不符,自無該條之適用。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 條 ( 43.10.23 ) 懲治走私條例 第 2 條 ( 44.12.29 )
資料來源: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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