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第93號:繼續附著於土地而達其一定經濟目的之輕便軌道,是否為不動產?
解釋字號 釋字第 93 號 解釋日期 民國 50年12月6日 解釋爭點 繼續附著於土地而達其一定經濟目的之輕便軌道,是否為不動產? 解釋文 輕便軌道除係臨時敷設者外,凡繼續附著於土地而達其一定經濟上之目的者,應認為不動產。 理由書 查民法第六十六條第一項所謂定著物指非土地之構成分,繼續附著於土地而達一定經濟上目的不易移動其所在之物而言,輕便軌道除係臨時敷設者外,其敷設出於繼續性者,縱有改建情事,有如房屋等,亦不失其為定著物之性質,故應認為不動產。 相關法條 民法 第 66 條 ( 19.12.26 )
資料來源: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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