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第92號:公營事業機關代表民股之董事、監察人有否公務員服務法規定之適用?
解釋字號 釋字第 92 號 (J.Y.Interpretation No. 92) 解釋日期 民國 50年8月16日 解釋爭點 公營事業機關代表民股之董事、監察人有否公務員服務法規定之適用? 解釋文 公營事業機關代表民股之董事、監察人,應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 理由書 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均適用公務員服務法為該法第二十四條所明定,其代表民股之董事監察人既係公營事業機關之服務人員,自亦不能除外(參照本院釋字第二十四號及第二十七號解釋)。至本院院解字第三四八六號解釋係國營事業管理法公布前所為之解釋,對於政府資本超過百分之五十之事業自不適用。 相關法條 公務員服務法 第 24 條 ( 36.07.11 )
資料來源: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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