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字號釋字第 73 號 解釋日期民國 46年3月13日 解釋爭點公營事業民營化前,其原有依法令服務之人員是否為刑法上之公務員? 解釋文依公司法組織之公營事業,縱於移轉民營時已確定其盈虧及一切權利義務之移轉日期,仍應俟移轉後之民股超過百分之五十以上時該事業方得視為民營。惟在尚未實行交接之前,其原有依法令服務之人員仍係刑法上之公務員。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10 條 ( 43.10.23 )
資料來源:司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