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字號釋字第 62 號 解釋日期民國 45年8月13日 解釋爭點律師法第三十七條所稱「司法人員」之意涵為何? 解釋文律師法第三十七條所稱之司法人員,依律師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之規定雖列有書記官在內,然此係指依法院組織法任用並辦理司法事務之書記官而言。主計機關派駐各法院辦理會計事務之書記官,自不包括在內。
資料來源:司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