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字號釋字第 61 號 解釋日期民國 45年8月13日 解釋爭點軍人佩戴本人符號逃亡,可否論以普通逃亡罪? 解釋文軍人逃亡如僅佩帶本人符號,尚難認為與陸海空軍刑法第九十五條所謂攜帶其他重要物品之情形相當,應以普通逃亡論罪。本院院字第二零四四號關於該部分之解釋,應予變更。
資料來源:司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