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字號釋字第 59 號 (J.Y.Interpretation No. 59) 解釋日期民國 45年3月21日 解釋爭點非以保證為業務之公司負責人以公司名義為人保證,其效力為何? 解釋文依公司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公司除依其他法律或公司章程規定以保證為業務者外,不得為任何保證人。公司負責人如違反該條規定,以公司名義為人保證,既不能認為公司之行為,對於公司自不發生效力。
相關法條公司法 第 23 條 ( 35.04.12 )
資料來源:司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