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第58號:養子女與養父母已具終止收養關係之實質要件,而未能踐行形式要件時,得否聲請法院為終止收養之裁定?
解釋字號 釋字第 58 號 (J.Y.Interpretation No. 58) 解釋日期 民國 45年2月10日 解釋爭點 養子女與養父母已具終止收養關係之實質要件,而未能踐行形式要件時,得否聲請法院為終止收養之裁定? 解釋文 查民法第一千零八十條終止收養關係須雙方同意,並應以書面為之者,原係以昭鄭重。如養女既經養親主持與其婚生子正式結婚,則收養關係人之雙方同意變更身分已具同條第一項終止收養關係之實質要件。縱其養親未踐行同條第二項之形式要件,旋即死亡,以致踐行該項程式陷於不能,則該養女之一方自得依同法第一千零八十一條第六款聲請法院為終止收養關係之裁定,以資救濟。 相關法條 民法 第 983、1080、1081 條 ( 19.12.26 )
資料來源: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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