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第47號:連續犯先後犯行繫屬於不同法院,後法院併前案先行判決確定,先法院應如何處理?
解釋字號 釋字第 47 號 (J.Y.Interpretation No. 47) 解釋日期 民國 44年6月20日 解釋爭點 連續犯先後犯行繫屬於不同法院,後法院併前案先行判決確定,先法院應如何處理? 解釋文 刑事訴訟法第八條之主要用意,係避免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對於同一案件均予審判之弊。據來呈所稱,某甲在子縣行竊,被在子縣法院提起公訴後,復在丑縣行竊,其在丑縣行竊之公訴部分原未繫屬於子縣法院,自不發生該條之適用問題。又丑縣法院係被告所在地之法院,對於某甲在子縣法院未經審判之前次犯行,依同法第五條之規定,得併案受理,其判決確定後,子縣法院對於前一犯行公訴案件,自應依同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規定,諭知免訴之判決。 相關法條 刑事訴訟法 第 5、8、294 條 ( 34.12.26 )
資料來源: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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