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第46號:徵收機關核定公營事業之所得額與審計部之審定歧異,以何者為準?
解釋字號 釋字第 46 號 (J.Y.Interpretation No. 46) 解釋日期 民國 44年5月9日 解釋爭點 徵收機關核定公營事業之所得額與審計部之審定歧異,以何者為準? 解釋文 審計部對於各機關編送之決算有最終審定權。徵收機關核定公營事業之所得額,與審計部審定同一事業之盈餘如有歧異,自應以決算書所載審計部審定之數目為準。 相關法條 所得稅法 第 19 條 ( 39.06.21 ) 國營事業管理法 第 17 條 ( 38.01.20 )
資料來源: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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