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字號
釋字第 32 號 (J.Y.Interpretation No. 32)
解釋日期
民國 43年3月26日
解釋爭點
收養同時,以女妻之,究為招贅抑為收養?被收養為子女後,與養父母之婚生子女結婚者,應否先行終止收養關係?
解釋文
本院釋字第十二號解釋所謂將女抱男之習慣,係指於收養同時以女妻之,而其間又無血統關係者而言。此項習慣實屬招贅行為,並非民法上之所謂收養,至被收養為子女後而另行與養父母之婚生子女結婚者,自應先行終止收養關係。
相關法條
司法院釋字第12號解釋
民法 第 983 條 ( 19.12.26 )
資料來源:司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