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字號
釋字第 24 號 (J.Y.Interpretation No. 24)
解釋日期
民國 42年9月3日
解釋爭點
監察委員、立法委員得否兼任公營事業機關之董事、監察人、總經理或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
解釋文
公營事業機關之董事、監察人及總經理,與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均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應屬於憲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七十五條所稱公職及官吏範圍之內。監察委員、立法委員均不得兼任。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75條、第103 條 ( 36.12.25 )
公務員服務法 第 24 條 ( 36.07.11 )
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
資料來源:司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