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字號
釋字第 20 號 (J.Y.Interpretation No. 20)
解釋日期
民國 42年7月10日
解釋爭點
省黨部、省婦女工作委員會主任委員、理事、公立醫院院長、醫師,是否為憲法第一百零三條所謂公職?
解釋文
省黨部、省婦女工作委員會均係人民團體,其主任委員及理事,自非憲法第一百零三條所謂公職。至醫務人員,既須領證書始得執業,且經常受主管官廳之監督,其業務與監察職權顯不相容,應認係同條所稱之業務,公立醫院為國家或地方醫務機關,其院長及醫生並係公職,均在同條限制之列。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03 條 ( 36.12.25 )
資料來源:司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