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字號 釋字第 19 號 (J.Y.Interpretation No. 19)
解釋日期 民國 42年6月3日
解釋爭點 憲法第一百零三條所稱公職之涵義為何?
解釋文 憲法第一百零三條所稱不得兼任其他公職,與憲法第七十五條之專限制兼任官吏者有別,其含義不僅以官吏為限。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第75條、第 103 條 ( 36.12.25 )
資料來源:司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