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字號
釋字第 18 號 (J.Y.Interpretation No. 18)
解釋日期
民國 42年5月29日
解釋爭點
婚後歸寧不返家同居,是否合於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五款惡意遺棄他方之規定?
解釋文
查大法官會議第九次會議臨時動議第一案決議:「中央或地方機關,對於行憲前司法院所為之解釋發生疑義聲請解釋時,得認為合於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規則第四條之規定」,本案最高法院對本院院字第七五零號解釋發生疑義,依照上項決議,自應予以解答。
夫妻之一方於同居之訴判決確定後仍不履行同居義務,在此狀態繼續存在中而又無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裁判上固得認為合於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五款情形。至來文所稱某乙與某甲結婚後歸寧不返,迭經某甲託人邀其回家同居,某乙仍置若罔聞。此項情形,尚難遽指為上項條款所謂以惡意遺棄他方之規定。
相關法條
司法院院字第750號解釋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規則第4條
民法 第 1052 條第5款 ( 19.12.26 )
資料來源:司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