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字號 釋字第 6 號 (J.Y.Interpretation No. 6)
解釋日期 民國 41年9月29日
解釋爭點 公務員除法令別規定外,得否兼任新聞紙類及雜誌之發行人、編輯?
解釋文 公務員對於新聞紙類及雜誌之發行人、編輯人,除法令別有規定外,依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不得兼任。
相關法條 公務員服務法 第 14 條 第1項 ( 36.07.11 )
資料來源:司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