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字號 釋字第 4 號 (J.Y.Interpretation No. 4)
解釋日期 民國 41年6月20日
解釋爭點 聯合國韓國委員會我國副代表,是否為憲法第七十五條所稱之官吏?
解釋文 聯合國韓國委員會我國副代表,既係由政府派充,且定有一年任期,不問其機構為臨時抑屬常設性質,應認其係憲法第七十五條所稱之官吏。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75 條 ( 36.12.25 )
資料來源:司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