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戶提案受理暨審理辦法(草案)》
按表意自由及不表意自由,乃憲法所保障之人民基本權利與自由。
而表意自由之內涵,實含「實質權」及「程序權」。
故在保障人民表意自由時,除以法律及具授權明確性之法規命令,保障及限制人民表意自由外,也應保障人民表意自由之程序權,即須符合正當法律程序。
而所謂正當法律程序,主要在於充分給予人民陳述意見之機會及保障知的權利。
這種人民表意自由之正當法律程序,於公寓大廈(以下簡稱社區)也有適用。
只是正當法律程序中,所謂充分給予人民陳述意見之機會,隨著對人民基本權利與自由之保障密度的不同,而有不同的保障規範。
例如特別行政法中,常有舉辦公聽會、座談會等,惟在社區上,或因草案內容影響住戶之重大權益,然其影響層面(人數)並末如同法律或具授權明確性之法規命令,那麼廣泛,自不須完全比照特?行政法及行政程序法等相關規定。
即得適當調整。故在以下筆者所擬具「住戶提案受理暨審理辦法(草案)」中,雖有草案預告制度,但其預告期間只有7~14天。
另外,社區之各種措施,常因人或委員而廢事,有違法秩序安定性,對於社區事務之推展實非好事,故只有使其法制化,經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通過或追認,並納入規約,始能符法秩序安全性之要求,避免因人而廢事,影響社區事務之遂行。
筆者爰擬具下列草案條款,並在此公開給大家使用(只要註明筆者姓名即可);凡對此草案條款有疑義者,均得向筆者洽詢,釐清相關疑義。
住戶提案受理暨審理辦法(草案)
笫1條(立法目的)
為保障住戶之程序權,確保本社區住戶提案受理及審理之正當法律程序,建立本社區理性思辨的空間,特訂定本辦法。
第2條(住戶定義)
本辦法所稱住戶,係從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
第3條(住戶程序權)
本社區住戶,基於憲法所保障之表意自由及不表意自由,具有下列權利。
(一)在本社區管理委員會會議旁聽、提案及陳述意見的權利。
(二)就與社區事務有關事項,向本社區管理委員會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提案之權利。
(三)就與本社區事務有關事項,發表適當言論之權利。
(四)其他法令保障之權利。
第4條(住戶提案及受理)
住戶得就本社區事務有關事項,於本社區管理委員會會議召開前或進行中,以書面或口頭向本社區管理委員會提案;本社區管理委員會不得拒絕,應立即受理;受理後,應在本社區管理委員會會議討論及做成決議。
本社區管理委員會就前項住戶提案召開會議前,應將會議日期、時間、討論事項(含理由及依據)等,依本社區規約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公告之,並將召開日期、時間,通知提案人。
住戶得就本社區事務有關事項,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開前之公告提案期間,向本社區管理委員會,以書面或口頭提案,本社區管理委員會不得拒絕,應立即受理;受理後,該住戶提案,除相關法令已明定處理方式或處理機制外,在不違反法令下,均應完整送交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討論。
前項住戶口頭提案,本社區管理委員會應依該住戶原意做成書面。
第5條(住戶提案審理)
本社區管理委員會,得就前條第3項之住戶提案為審理。
前項審理事項之範圍如下:
(一)該住戶提案內容有無違反相關法令。
(二)該住戶提案內容,相關法令有無明定處理方式或處理機制。
本社區管理委員會審理時,應做會議記錄,並在會議記錄內,記明該住戶提案不交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討論之理由及依據,並將該決議、其理由及依據,在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開前三天,以書面告知提案人。
笫6條(草案預告制度)
本社區管理委員會,得就與本社區事務有關草案,向本社區住戶預告。
前項預告期間,依草案內容之繁簡及規範事項之性質為7至14日;公告預告期間,所有住戶均得對該草案?容,向本社區管理委員會提出意見及建議;本社區管理委員會應審酌住戶意見及建議,並公告說明處理情形。
笫7條(理性思辨空間之建立)
本社區管理委員會應積極建立理性思辨之空間,給予住戶陳述意見之機會,使住戶與住戶間、住戶與本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能理性溝通,避免因不必要之誤解,影響社區和諧。
第8條(未訂事項)
本辦法末規定事項,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行政程序法等相關規定。
第9條(公布實施及追認)
本辦法經本社區管理委員會通過後,先公布實施,以立即保障住戶之程序權,並於嗣後,送經最近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追認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