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大華與美真結婚五年,經常為細故爭吵,大華與美真找來二位證人,簽妥離婚協議書並到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在協議書內,記載大華必須給美真現金新台幣500萬元,大華是否應辦理贈與稅申報?
分析:
所謂贈與,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但是夫妻倆願離婚,依離婚協議一方給付他方財產者,非屬贈與行為,免於課徵贈與稅。然而,如果不是離婚協議書內載明應給付的財產,則必須課徵贈與稅。所以大華與美真在所簽署離婚協議書內載明,大華應給付美真500萬元,則非屬贈與行為,不課徵贈與稅。
反之,協議書內未載明,除非能證明大華給美真500萬元,是協議離婚的條件之一,否則大華應繳納贈與稅為337,000元﹝(500萬-100萬) × 16﹪-303,000=337,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