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本人在醫院執行勞安業務,對於醫院之承纜商定義有所疑問,提出與各位討論討論:醫院之保全(警衛)、布單清洗、清潔、餐廳、救護車、禮儀社是否皆視為醫院之承攬商,但勞安法第十六條謂事業單位以其事業招人承攬時,其承攬人就承攬部分負本法所定雇主之責任;原事業單位就職業災害補償仍應與承攬人負連帶責任。再承攬者亦同。
法條上指以其"事業"招人承攬,如上所提之警衛、清潔、布單清洗、餐廳、禮儀社皆並非醫院之事業之一,試問對於這些外包商,醫院需執行勞安法第十七條有關承攬事項之事前告知義務嗎?需設置協議組織嗎?
另醫院中經常會有醫療設備廠商入院安裝醫療設備,請教這些廠商屬於醫院之承攬商嗎?醫院亦經常有大大小小的零星工程,有些工程一兩天就完工的,也有一個人的工程......諸如此類的工程,若依法是否均需針對所有的工程進行第十七條之告知義務?
【解析】
(一)目前檢查機構在執行勞動檢查時,將醫院的承攬區分成『裝修工程』及『庶務性質』兩大類。
(二)醫院將『設備裝修工程』交付承攬時,由於裝修工程非其事業,因此醫院視為「業主」而非原事業單位。但基於安全上的考量以及避免日後衍生不必要的民事刑事糾紛,仍建議醫院對這些承攬商作危害告知、協議會議及工作場所巡視等相關措施。
(三)至於「醫療行為所衍生出的庶務性質承攬」則認定醫院為「原事業單位」;此類庶務性承攬主要包括有『清潔、洗衣、傳送、看護、病患飲食供應、廢棄物清運、救護車、太平間等項目。檢查員會要求醫院須進行危害告知、工作場所巡視、設置協議組織及舉行協議會議等措施。
(四)『警衛』部分:在去年底已有北部學員跟我反映說→檢查員認定保全公司所派駐的門口警衛與公司有『共同作業』之事實,要求公司限期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