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一)若雇主『無過失』,則需依勞基法第59條之規定負擔『醫療費用』、『工資補償』以及『殘廢補償』;若該勞工有加勞保,雇主仍應『補足差額』。
(二)勞基法第13條固規定『勞工職業災害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註:所謂醫療期間係指「醫治」與「療養」,而一般俗稱「復健」係指後續之醫治行為,因此所謂復健期間應視為醫療期間。)但該法條旨在限制雇主不得單方面依該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規定終止契約。
定期契約,會因勞雇雙方合意之期限屆滿而失其效力,自無適用勞基法第十三條之問題,因此雇主依法可要求該勞工於三個月合約到期時離職。
又,勞基法第59條職業災害補償規定,係為特別保護職業災害勞工而課雇主應予補償之義務,故勞工受領職業災害補償之權利,依勞基法第61條第二項前段規定,不因勞工之離職而受影響』。
(三)若雇主或其他勞工就該職災『涉有過失責任』,勞工可依據『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及『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相關規定請求『賠償』勞工之損失,包括:減少勞動力、精神撫慰金‥‥‥等等;最好等到離職後再採取相關法律行動,建議先提『刑事』,再提出『附民(刑事附帶民事)』。
(四)勞工其他相關權利可參考『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及其相關規定。
(五)有些縣市對於職災勞工會有補助,可逕向當地縣市政府勞工主管機關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