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WTO的「智慧財產權原產地」貿易發展看法
(1)契約付費地是契約強制規定,沒有發生貿易輸入國服務貿易協議,在當地課稅或需要雙方稅務協議,以避免雙重課稅,或輸入國成為變相課徵類似(高)關稅問題。
(2)智慧財產權費用通關前後,依據成本報價計算本地與貿易加值利潤定價策略上,與原產地權利金標準不同,其實施是以貿易協議為之?還是定義貿易增值不是屬於原產地外,在貿易的智慧財產權原始價格計算標準外的認定與計算標準。
(3)智慧財產權在單純授權與入股生產,在定義原產地認定標準的不同,也是作為是否境外課稅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