努力目標的法律障礙看法
努力奮鬥的過程是不能期待刑事哲學上的「等量主義」或「交換主義」的,因為經濟法律哲學的努力或奮鬥的對於經濟效益,是否達到等量與國家或社會法益重要性的衡量,作為是否刑事責任處罰的依據時,除了容易造成經濟行為效益投機及計算法律利益上的風險,如果不是相當地位者是不能擁有政治上「交換利益」的責任的,而反而是一般同樣經濟效益行為的政治及法律弱勢的不等量不公平的處罰,這才是今日努力奮鬥在地位與階級的不公平立足點而無法提供很多成功案例的癥結所在,而成功只是定義在多數資產階級而已,是不足以鼓勵與啟發人民努力的目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