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煽惑他人犯罪、抵抗權與公民不服從區別看法
煽惑他人違背法令,或抗拒合法命令者看法:
(1)所謂違背法令當然是指狹義的行政秩序罰的法令規定,而不是擴大解釋到廣義的所有行政法令,其處罰的是靜態行為。
(2)抗拒合法命令當然也是指狹義的行政行為在秩序罰的範圍,所不同的是處罰的是動態行為。
(3)抵抗權是正當防衛外,對於憲法第22條政治權利的法律化行動,要求針對憲法第23條法律限制,而卻以空白授權刑法的過度擴大處罰,訴求立法或修法賦予權利保障行動問題,是否屬於煽惑他人犯罪,與公民不服從的消極不作為或不配合不一樣,是要在公民不服從外,更積極的活動與行為,才是對積極拒絕合法命令的抵抗權行使的動態要件,而不是公民不服從在靜態的煽惑違背法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