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扣押海關查獲「大麻膏」與「大麻」區別
(1)大麻在美國就算是合法持有及吸食許可,在台灣運送入關是違反在動植物檢疫法適用標的,與毒品危害條例的競合法律問題?(2)海關對走私毒品與貨物區別,是「大麻膏」是否列入藥物的管制藥品貨物,還是直接就是「走私?」毒品的(重量?)認定問題?(3)單純驗出吸食大麻反應是否足以認定犯罪行為,還是加上未入關「貨物?」收件的自行吸食?或達到足以販售重量的事實行為判斷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