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居然鼓勵買同等品的次級品及劣質貨
(1)同等品不論其些微不同功能(重要)需求,也不論其投資成本增加,在新型專利權價值增加上,卻以最低價採購圖利可能不符合規格而不求進步的廠商。
(2)最高法院居然認為最低價採購,只要是合理利潤就不算是圖利,而在像工程最低價圍標,降低成本及工程品質也是必然的,這樣的最高法院判決值得鼓勵嗎?
(3)同等品採購既然是比較比價與評比,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限制性招標的專利權品項,只要無合適替代品項,那怕是其中一項特殊專利權功能需求,在市場定價機制下均得直接採購,而不是「議價」決定較低價格與功能較差者,顯然政府採購法適用上是有所偏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