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美、二岸與RCEP的智慧財產權區別看法
(1)台美智慧財產權貿易協定對於科技移轉及智慧財產權投資較二岸有優先權,所以縱然大陸投資台灣企業,其智慧財產權登記的仍然是台灣,與美國不同的是台灣關係法的是互惠互利的最惠國貿易待遇,與在二岸條例未修法前是無法以二岸主權貿易議題,將智慧財產權登記主權利移轉大陸的。
(2)RCEP各國是否簽訂新的智慧財產權保護協議,是中國投資台灣在對東協RCEP國家登記專利權時,其IP區域碼並無法改變專利權主登記國家地位權利的影響,而發生中國可以主張或許可反向專利權,或逕行移轉主登記專利權國家問題。
(3)美國未加入RCEP是因為反向專利權的沒有懲罰性違約金賠償,以「利潤作為平衡1補償依據」,將嚴重加速縮短及侵害專利權的「權利耗盡」許可期間利益,而台美間是不同意此一作為的,將造成台灣勢必參與美國投資入股智慧財產權仲裁,而不利中國在國際法可以依據RCEP的協議而合法主張,而且可以投資台商且有美商同時投資時而取得此項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