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論自由之法律與權利限制看法
(1)言論自由的限制狹義的只有可受公評只有刑法第311條規定的刑事責任犯罪可以批評。
(2)刑事責任外言論自由以不妨礙他人自由為原則,是在所謂不違反保護他人權利尤其是民法對人格權保護範圍外始得為之。
(3)言論自由是否只限於對公德的公評,且不得在未公開(人格權)個資加以評論而主張言論自由,是狹義的任何人不得以所謂刑法出處的可受公評的縱然為真實而為主張免責,因為民法侵權行為的違反保護他人法律規定推定其有過失,不僅是人格權而已還有個資秘密的法律保護規定,這是與傳統在民事責任成立與是否成立毀謗告訴的問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