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著投資的立法院經濟委員會看法
(1)利益衝突迴避與IPO前私募股票,是在是否屬於特許與公股投資外,在私募股份比例外認股的保留特別政治權利外的投資資金分配問題。
(2)政府採購法的主管或監督單位通常實務上並非指預算審查的經濟委員會,所以除非是要求擴大股份數額的個人參與增加預算要求,在原投資計畫數額審議期間,即不得自己參與而審議自己投資項目的利益衝突迴避。
(3)遊說費用是可以遠高於政治獻金,只是要向內政部報備審查。而遊說風險管理成本是否包括構成賄賂的對價?是該立法行為程序中是否存在不法經濟利益、對價(或轉換)行為,或是交換遊說立法以外(包括其他有利人事措施)的不法利益行為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