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升等及論文審查是否列國家機密保護30年看法
(1)這黑箱審查規定居然已公開識別及個資,也事後拒絕查詢過程及公開評審姓名及審查理由,把公共事務與個資保護與適用沒具體條款的國家法益的列密保護30年混淆是合理合法嗎?(2)還把這已公開審查人員名單、審查過程及審查理由,既然不是國家機密而列入洩密案刑事處罰規定對嗎?(3)行政程序法規定行政處分必須要附具理由,論文或升等審查並不是學生的教育處分,可以用行政命令違法將審查人、審查過程及審查理由,沒有法律特別適用依據規定下逕(擅)自列密等以上30年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