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只能容許政治人物能找理由脫法卻以此指責別人錯誤嗎?
不要拿通案法律適用之研究討論與司法實務,那怕是自己的30歲以前的脫法事實,用來認定只是扭曲司法人員對個案司法處理不公,或作為自己推卸責任之移轉焦點之片面之詞的誤導的法律適用問題重點,否則政治人物對自己涉案時還嘴炮什麼理由,有事就全部直接檢察官起訴交給法官裁判就好了,幹嘛依賴蔡英文總統國家機密30年,這不是說不清楚講不明白而更嚴重的沒有理由還死不認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