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國安法對臺灣憲法影響看法
(1)因為香港關係在臺灣憲法增修條文「大陸地區」外,存在試辦「一國二制」可能實務與說法,將因為港版國安法二岸破局,而更改為香港適用臺灣二岸條例,而消滅解釋臺灣憲法可以存在一國二制的中國神話。
(2)港版國安法是無法建立在在臺灣二岸條例的二岸特別刑法地位,因為臺灣增修憲法賦予二岸刑法特別規定只限於二岸條例本身,臺灣增修憲法並沒有賦予二岸任一方任意擴大解釋適用其他或特別獨立處罰臺灣或二岸人民(往來)權利(力)。
(3)港版國安法是否是二岸條例的「往來」問題,是臺灣方面的片面境外(言論自由與)行為的獨立與政治合法法權,不是二岸政治「往來」在「行(移)動」間行為的處罰問題,也不是刑罰國安行為刑事責任擴大處罰「抽象危險犯」,在任何長臂管轄可以單純處罰主觀言論與此處指的是在言論自由外進一步積極行為的區別,所以才有使用「顛覆」等法律用詞字眼,而不是只是「台獨或港獨」單純言論自由表達的處罰,至於「倡議」是否屬於「顛覆」,則是在是否達到民主政治手段與程序的適法性以外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