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政治獻金三種用途限制看法
(1)政治獻金已經是抵稅的公益用途的權利耗盡,不能同時作為政治人物出任首長後的任用此類人選,而作為在違反利益衝突迴避法的擴張權力依據。(2)競選活動使用已經抵稅的政治獻金作為經費後,不得重複再給予以競選為公益活動再一次抵免稅負。(3)公務員在行政中立期間內不得捐贈政治獻金,且不得作為職務上利益衝突迴避在升遷考核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