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公司股票經營權買回條款看法
股票在經營權「買回條款」,是屬於「庫藏股」的特約範圍,超過庫藏股屋頂架構只是個人與私人間股票與股權交易約定,按照臺灣證券交易法的定量定額私下交易要申報並重大訊息公布,否則並不能違反而只有在股市公開市場交易。IPO公司3年內大股東股票是禁止轉讓,所以縱然3年過後如果有炒作財報或股票的內線交易,或是以「對賭買回條款」作為上市公司條件,在附條件買賣不得以射悻行為為條件,而是經營上正規及重大訊息計畫之公布區別,其在法律上仍非屬於可以公權力強制執行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