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死亡家屬繼承訴訟權利看法
基於家屬對死者以侵權行為訴訟,與繼承訴訟的差別:(1)家屬以侵權(生命)案一般只能請求撫養費用的基本損失,而不是一般民法死亡賠償生存年間計算較高費用的實務選擇卻無法決定的競合法律問題。(2)刑事訴訟附帶民事訴訟是死者權利,沒有繼承訴訟當事人資格時只能另外起訴,那是無法享有民法對最高死亡賠償金請求權。(3)侵權案包括家屬被害健康(致死)請求權,可是刑事訴訟附帶民事訴訟並不包括在內。這樣在法務部犯罪被害人保護條例,難道沒有足夠可以主動幫助被害家屬的法條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