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臺灣在中國新冠武漢肺炎第二波航空旅遊業可能衝擊看法
(1)屬於臺灣自我輸出轉輸入的旅遊感染途徑,只有禁止到警示國家或疫區旅遊出國,才能降低或避免第二波衝擊的強度。
(2)完全經由旅遊之航空機輸入人員運輸途徑,只有加強登機檢疫功能與要件選項,尤其是加強飛機國籍國隨機檢疫權力,並且ICAO國際民航組織應該認可這項權力的國際法依據,以作為雙方的防疫措施的協商通關,或補足防疫措施的協議與選擇權力。
(3)由於多數國家把臺灣視為中國第三級警示禁止(出國)旅遊國家的錯誤,而實施自我封鎖而無法在國際法效力上像封鎖中國(出國旅遊)一樣的國際法現狀,臺灣民航機只是不被歡迎停靠這些國家機場,而不是國際法的屬於可以違法性繼續飛航的禁止飛航問題,當然與現狀防疫空機營運維持不被取消航線提議,在取消理由屬於防疫而不是政治理由時,而沒有報備WHO與ICAO告知與一個中國無關,否則今日各國封鎖中國旅遊航線豈不是就是反對及拒絕承認一個中國政策的事實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