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岸小明案是對岸而不是臺灣違反兒童權利保護公約看法
中國禁止(台獨)雙重國籍國家,而臺灣是認可雙重國籍國家。
(1)未成年的國籍法的兒童權利公約保護問題,是政府要立法要求父母履行的行政程序法的權利生效保護要件,與兒童權利公約只是成立要件在法律訴訟權利保護程度是不同的。拒絕履行要件就無法受到法律保障的。
(2)政治人物只有法律強制義務,其他只是善盡國際慣例的人道與道德義務而已,是無法強制與制裁的。
(3)中國強制臺商子女入籍且(未成年無法有效聲明的重大瑕疵)放棄臺灣國籍,只是國際法及國內法容許的保留臺灣(父或母的)國籍登記權利(臺灣不採出生地主義使然)而已,無法返回臺灣登記是中國共產黨不願意成為正式承認臺灣是獨立國家的片面障礙,且無法以雙重國籍成為中國偽造文書犯罪,讓臺灣放寬登機註冊國籍,而同時成為中共國內法犯罪而放行的中國窘境,怎麼會反而指責說是臺灣違反兒童權利保護公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