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回溯著作權與營業秘密看法
回溯論文發表時間,上行下效早就是學術界司空見慣的不算是醜聞了。不信?簡報算發表取得著作權搶得先機,而不是論文著作完全才是取得著作權時間的實務。大幅擴張在衍生著作權的權利,在可受公評無法獨立性下,而反而被這種著作權主張,可以在非獨立著作(權)評論的合理使用外違法取得的不受限制的不合理現象。
試問商業機密在不能發表的著作權無法正式取得下,被洩漏發表反而成為被害者,試問這樣能(不)保護好嗎?這樣的臺灣著作權發表主義,而不兼顧完成主義的立法政策,能完全保護臺灣的智慧財產權不被洩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