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2020年修法審閱期改為14天看法
原來3天且成立保險契約的舉證責任,將因為2020年新修法(草案)配合消費者保護法一般契約的審閱期延長為14天,而發生:
(1)原成為舊制要約的接受意思到達而推定契約成立,成為要約方若不即為反對意思表示的法律推定,使得消費者反而成為反要約性質或附審閱批示生效要件,而沒有所謂推定保險契約成立的時間利益。
(2)無法律上原因或事後不存在之無因管理行為,是在舊制保險法保險公司不當得利及侵權行為的信賴利益返還請求權要件,但是新制草案可能就因為根本不存在契約或預約而無法請求額外加計利息或損失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