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陳師孟監察委員調查檢察總長洩密判決看法
最高檢察總長對特偵組在立法院長關說司法的政治人物重大案件,與總統是否行使院際協調權的政府公開資訊判斷權力上,是純屬於判決非屬於洩密罪理由之採納,而特偵組檢察官對於是併行權利之擇一行使,或是司法獨立行使而無起訴必要之同總統見解,依據刑事訴訟法規定見解是無法提出再議申請,始援引對此見解以洩密案之難以相當,而欲以法院確認代替否決再議之確定不起訴決定之撤銷與發回,而法官未究此應審之是否具備重大程序瑕疵的相當不起訴處分的以洩密案的程序法上再議是否裁判受理適法與否?而逕以實質審理認不構成洩密案,在起訴洩密案的已屬於推翻及實施再議決定的客觀事實上容有訴訟法上之推翻上級決定之矛盾,仍不解於其訴追意思而為錯誤審理院際協調權之檢察官不予採納之理由之審酌,在針對未具備此一不採納理由之「裁定」駁回定讞,使檢察官無法以狹義「判決」理由不備而再度上訴之事實,而可為監察委員對於此一司法公案之置喙餘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