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TA與5G高值貿易是否無形資產的外購及衍生專利權成本架構看法
(1)新規定的無形資產成本架構在外部購買專利權上,是因應非限於自我研發成本內在自我定價拘束,在有利GAAP的定價策略的財報基本數值。所以自我研發投資專利權沒有創造技轉增加創造的成本股價價值時,顯然是無法鼓勵產業創新與發展的。
(2)專利權使用權在搭配組合專利權修正內容時,除非約定屬於專利權提供者專有修改權利,在2020年中美貿易戰第一階段協議中智慧財產權保護,其只要開放提供原始碼就是他人之新型(或衍生)專利權取得依據,而反而成為權利耗盡的法律與市場強制淘汰標的可能之損害,這在實施出售外購專利(或使用)權時的權利保護時,實在是要在無形資產無法具體化時需要特別注意的。而且開放原始碼後是營業秘密法的商業機密沒有特別立法保護下會被犧牲的。
(3)僱傭研發在2018年公司法技術入股規定明文規定後,在智慧財產權已經不再是屬於僱傭關係人所有(還沒配合修法),所以只能以公司契約在研發完成後另外架構外購專利權實施,而發生公司增資認股,或營業成本費用作價支出的選擇權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