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在臺灣總統大選下的臺灣波特王廣告IP商標權看法
與蔡英文拍片遭中方打壓 波特王怒解約:跪不下去 | 聯合新聞網:https://udn.com/news/story/6656/4228759…
波特王大陸註冊網路IP是否屬於商標權範圍問題:
(1)商業上網路註冊IP是代表公司官方認可代表註冊公司IP合法法律行為的一部分,所以意義上是公司商標權註冊保護法益的一部分,也是加強及擴大IP的國際私法的契約司法管轄權約定要件。
(2)因為大陸沒收臺灣波特王中國網路IP行銷權利(力),是表示對臺灣(網路網域)可以是屬於獨立外國網路的一種作法,因為中國並無法實際管轄或指出波特網在臺灣是執行業務違法,否則難道是訴請選舉時業者公益廣告,也要執行行政中立而不是假借名義助選,在中國真的承認臺灣一國二制民主及選舉制度的遵循限制了,否則就是中國(國台辦)對其NGO管理法的,所有台企也不得以大陸所得的有償性公益廣告助選臺灣總統大選的指控了。
(3)台企是否屬於中國NGO管理法的違法政治捐獻,是否要以各國(臺灣)政治獻金法或其他法律作為補充判斷才具有國際法規範效力,而不是單純在沒有補充法律規範下,以國際法對各國(包括臺灣)一概從嚴適用,是以如果取消IP及商標權運作的司法管轄權,是否就等於大陸法律無法及放棄實質規範及管轄要件,而完全依據各該國的國際(公、私)法在貿易糾紛或仲裁的(片面)管轄權取得及決定,顯然是IP是否在法律上已屬於法律制法或解釋問題了。